2012年8月5日晚間,黃山機場綜保部消防場務隊接到塔臺通報,多名飛行機組先后反映有不明燈光照射到了正在進近中的飛機,對飛行員產生了一定的干擾。綜保部接報后,立即安排人員觀察干擾光源位置并赴現場排查。工作人員最終發現位于屯溪區稽靈山公園兩臺大功率激光射燈正對空“掃射”。
經了解,該激光射燈是屯溪區政府為亮化工程需要而安裝的,正在進行調試。這兩臺激光射燈功率大,照射距離遠,照射方向正處在黃山機場的跑道延長線上,因此對正在進近中的飛機產生了不良影響。巡查人員告知已對飛行安全產生危害,要求立即停止調試工作。
綜保部領導也及時與激光射燈主管單位進行了溝通,對方承諾盡快與機場方面協調,解決射燈影響飛行安全的問題。8月6日上午,屯溪區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到黃山機場綜保部進行協調,承諾將確保滿足機場對安全的要求,避免激光射燈影響飛行安全。將由機場相關人員在現場指導調試激光射燈的照射方向和角度,確保射燈不對飛行產生不良影響。
這是黃山機場通航來第一起因激光射燈而產生影響飛行安全的事件。近年來,黃山市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在城市亮化上做了大量工作,新增設了很多對空激光射燈。但是,激光射燈在增加了城市美觀的同時,卻給機場安全運行帶來嚴重隱患。多年來,黃山機場方面多次在不同場合呼吁城市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設立對空激光射燈。2004年9月,黃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黃山市升空物體及影響飛行安全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在黃山機場保護區域范圍內安裝激光射燈裝置,使用單位應提前15日向黃山機場綜合保障部(以下簡稱綜保部)征求意見并提供有關數據,包括:激光射燈的種類、技術數據、激光射燈安裝地點、激光射燈射向及角度;黃山機場綜保部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必須給予書面答復。”《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53號令)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黃山機場再次特別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部門,對空激光射燈不得隨意設置,以免對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影響。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地區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被禁止的活動將被實施行政處罰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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