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調整資產出售事宜部分實施條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1年12月23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大族激光”)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出售5家控股及參股公司股權的議案(詳見2011年12月13日披露的第2011041號—《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第2011042號—《關于轉讓參股公司南京豐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第2011043號—《關于轉讓參股公司海南頤和養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第2011044號—《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寧波大族德潤數碼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第2011045號—《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數碼影像技術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此次資產出售事宜付款期限至2012年6月23日。
截至2012年6月25日,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大族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大族德潤數碼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數碼影像技術有限公司和南京豐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盛大族”)股權轉讓款全款,金額合計81,400萬元;海南頤和養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頤和”)股權轉讓款定金1,500萬元。
鑒于海南頤和部分股東尚未出資完畢,海南頤和原定開發項目未能按期進行,經友好協商,公司與南京豐盛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盛集團”)計劃對轉讓海南頤和及豐盛大族股權事宜簽署《股權轉讓補充協議》,該事項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豐盛集團應于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轉讓的議案之日起18個月內,將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50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公司;在海南頤和公司過渡期內,公司委托豐盛集團代表公司參與海南頤和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項目開發、融資、管理人員委派等;豐盛集團用其持有的豐盛大族20%的股權質押給公司,作為豐盛集團履行相關約定的擔保。
關于海南頤和《股權轉讓協議》部分條款修改補充如下:
(以下甲方指“深圳市大族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乙方指“豐盛集團”)
一、股權轉讓協議第一條第3款“甲方將其持有的海南頤和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議案經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乙方應將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50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甲方”,修改為“甲方將其持有的海南頤和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議案經2011年12月23日召開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8個月內,乙方應將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50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甲方”。
二、股權轉讓協議第六條違約責任第1款“若乙方在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甲方將其持有的海南頤和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議案之日起7個月內不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500萬元,則視為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對已收取的150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修改為“若乙方在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甲方將其持有的海南頤和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的議案之日起18個月內不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3500萬元,則視為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對已收取的150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
三、在海南頤和公司過渡期內,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參與海南頤和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項目開發、融資、管理人員委派等。
四、乙方用其持有的南京豐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權質押給甲方,作為乙方履行本協議的擔保。
關于豐盛大族《股權轉讓協議》部分條款修改如下:
(以下甲方指“大族激光”,乙方指“豐盛集團”)
一、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1款“乙方于2011年12月9日受讓甲方持有的豐盛大族公司、寧波大族德潤數碼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數碼影像技術有限公司股權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乙方于2011年12月9日受讓深圳市大族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頤和養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前述股權轉讓應付股權轉讓款共計人民幣55625萬元”修改為:“乙方于2011年12月9日受讓甲方持有的豐盛大族公司、寧波大族德潤數碼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數碼影像技術有限公司股權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前述股權轉讓應付股權轉讓款共計人民幣40625萬元”。
二、股權轉讓協議第二條第4款“乙方就乙方及南京新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的上述款項56400萬元在本協議履約期內向甲方提供了甲方認可的履約擔保。” 修改為:“乙方就乙方及南京新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的上述款項41400萬元在本協議履約期內向甲方提供了甲方認可的履約擔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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