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歐盟官方發布委員會決議2014/59/EU,根據通用產品安全指令,對消費類激光產品的安全標準進行修訂。該決議適用于下列兩類產品:預期供消費者使用的激光產品,及預期不供消費者使用但可能會被消費者在合理條件下使用的激光產品;在產品構成中采用了激光或激光系統,在產品操作過程中接觸到激光輻射。
該決議同時適用于“兒童感興趣的消費類激光產品”,該產品具有以下特征:其外形或設計,被認為是可吸引兒童或擬供兒童使用的;有其他的特征或特性,即使不是產品的主要功能,易吸引兒童的。按照決議的要求,對兒童有吸引力的消費類激光產品,在任何使用條件下都不能對消費者的眼睛和皮膚造成輻射傷害,使用條件包括在光學儀器下長時間暴露。
其他消費類激光產品在正常使用或預期合理使用條件下,包括瞬間的偶然傷害和無意接觸的情況,產品不能對消費者眼睛造成傷害或對消費者皮膚造成意外的輻射傷害。對于預期可對消費者使用帶來傷害的消費類激光產品,應與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護水平相一致。
消費類激光產品符合性須根據歐盟當前的激光標準EN60825-1:2007激光產品安全(第一部分:設備分類與要求)進行評估,其中危險等級按照該標準進行分類。
為了提升激光可能會對兒童和周邊人造成潛在危險的重視程度,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生產企業:嚴格按照歐盟安全標準設計生產,將激光產品的功率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不能忽視產品的使用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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