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激光輻射的危害:
激光加工使用大功率.大能量的激光束,對人眼.皮膚可能造成嚴重的損傷;例如:僅僅幾毫瓦的氦氖激光束直接射入人眼,聚焦到視網膜上的輻照度和輻照量可明顯大于太陽光照射的結果。尤其要注意工件的反光危害。
其它危害:
激光加工系統中往往使用高電壓.大電流,可能造成觸電事故(尤其是儲能電容的保持電壓);
激光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煙霧;電離輻射;閃光燈的強光輻射及等離子放電管的紫外輻射及其光化學危害等;
激光危害分類:1類——無危險; 2類——低危險; 3A類——低危險中功率;3B類——中危險中功率; 4類——高危險高功率;
二、激光安全防護標準
(1) 國際激光安全防護標準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激光設備技術委員會(TC-76)激光輻射安全工作組早在70年代就開始商議激光安全防護的標準;
國際電工委員會1984年正式發布了國際標準 IEC 825(1984)《激光產品的輻射安全.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TC-76技術委員會于1986年正式發布了國際標準 IEC 820(1986)《激光設備和設施的電氣安全》。
現在,中.德.法.美.英.日等國都引用此國際標準 。
國際電工委員會1993年9月發布了IEC 825-2(1993)《國際標準激光產品安全 第二部分 光纖通訊系統安全》;后又發布了IEC 825-1(1993)《國際標準激光產品安全 第一部分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1982年發布了環境衛生標準 23 《激光和光幅射》提出了激光允許輻照閾值的標準。
(2)我國激光安全防護標準
國家標準GB 7247-87《激光產品的輻射安全.設備分類.要求和用戶指南》,國家標準局1987.2.9發布,1987.10.1實施;等效于國際標準 IEC 825 (1984) 。新的國家標準GB 7247-1995已取代老的標準。
國家標準GB 10320-88《激光設備和設施的電氣安全》于1988.12.30發布,1990.1.1實行;
我國衛生部1989.2.24發布了國家標準GB 10435-89 〈作業場所激光輻射衛生標準〉于1989.10.1 實施;
此三個激光安全標準適用于從事于激光加工設備制造和使用的單位和企業。另外,我國還制定了中國機械行業標準JB/ T 5524-91 〈實驗室激光安全 規則〉1991.7.16發布,1992.7.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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