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府辦〔2014〕55 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荔灣區3D 打印產業扶持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荔灣區3D 打印產業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區經貿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 年12 月26 日
(聯系人:莫奮,聯系電話:020—81516681)
第一條為大力發展荔灣區3D 打印產業,加快荔灣區3D 打印技術產業化、市場化進程,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根據《廣東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廣東省3D 打印技術和應用產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搶占經濟制高點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及納稅在荔灣區,并落戶在經省、市、區認定的荔灣區3D 打印產業園區里的3D 打印企業及3D 打印相關的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涉及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第四條對于加入廣州市3D 打印技術產業聯盟,并成為聯盟理事單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企業落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對注冊資金100 萬元以上,落戶面積達到300 平方米,專業研發團隊8 個人以上、擁有發明專利1 個或實用新型專利5個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30 萬元。
(二)對注冊資金50 萬元以上,落戶面積達到200 平方米,專業研發團隊6 個人以上、擁有發明專利1 個或實用新型專利3個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20 萬元。
(三)對注冊資金20 萬元以上,落戶面積達到100 平方米,專業研發團隊4 個人以上、擁有實用新型專利2 個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10 萬元。
第五條對在荔灣區內經省、市、區認定的3D 打印產業園區里租賃物業作為經營場所(不含倉儲)的企業,按實際租賃面積,實行階梯式租金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一)實際租賃面積100 平方米以內(含100 平方米)部分,按實際租賃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30 元的租金補貼。
(二)實際租賃面積100 平方米至200 平方米(含200 平方米)部分,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 元的租金補貼。
(三)實際租賃面積200 平方米至500 平方米(含500 平方米)部分,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 元的租金補貼。
(四)實際租賃面積500 平方米至1000 平方米(含1000 平方米)部分,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 元的租金補貼。
(五)實際租賃面積超出1000 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補貼。場地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申請一次,不跨年計算,按租賃合同上申請當年的實際租賃時間進行補貼。
第六條已落戶、新設立或新遷入荔灣區內經省、市、區認定的3D 打印產業園區里的企業,根據企業的創新能力、推動經濟增長、促進就業水平、節能減排能力和行業影響力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給予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金額以100 萬元為上限。扶持資金可用于企業的自主創新、開拓市場、人才培育等生產經營活動,也可自主獎勵給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用于獎勵個人的資金不超過獎勵資金的20%。
第七條給予廣州市3D 打印技術產業聯盟(協會)資金補助。2014-2016 年,每年安排30 萬元的工作經費給廣州市3D 打印技術產業聯盟(協會)的服務機構,用于聯盟(協會)搭建荔灣區3D 打印服務平臺,開展3D 打印產業專題講座、行業交流、業務培訓、參加展覽、融合上下游產業鏈資源,打造3D 打印產業集聚區等。
第八條補貼、扶持資金的實施。每年由區經貿局做好組織企業申報工作,區招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召開專題工作聯席會議對企業的申報進行評審并提出具體補貼和扶持金額建議,由區財政部門按相關制度規定辦理撥付手續。
第九條申請補貼的企業必須守法經營,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申請場地租金補貼的企業不得將辦公場地轉租或轉借給他人使用。未遵守5 年內不遷離荔灣區的承諾或經核實存在其它欺詐行為騙取補貼的企業,須退回相應補貼資金。區經貿局、區財政局保留稽核權利和追責權利。
第十條本辦法中對企業實行資金扶持事項,對同一扶持對象涉及同時享受我區《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和《荔灣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資金補貼辦法》的優惠政策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
第十一條本辦法涉及的各項補貼、扶持資金列入每年區財政預算,在各項區財政對企業扶持的專項資金中綜合安排。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區經貿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 年12 月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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